2006年10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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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做公平正义的忠实执行者

  本期嘉宾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处长 兼职教授             张定富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                 章剑生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魏建良

  【核心提示】  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那么,政府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中应起到什么作用?本期《看法》邀请有关嘉宾就此各抒己见。

  【关键词  公共特权】
  【明镜周刊】 有专家认为,“公共特权”是造成不平等的主要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腐败,它直接造成了基尼系数的扩大;二是部门垄断,它把社会资源变成了部门利益。请嘉宾就“政府应如何制约‘公共特权’,使公权力服务于社会”谈谈自己的看法。
  张定富  “公共特权”是公共权力的一种异化或扭曲,是一种极不正常的权力表现,它与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背道而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共权力是人民授予的,行使公共权力必须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服务于人民,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社会和谐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这是行使公共权力的基本准则。
  “公共特权”违背了这个基本准则,从本质上看,它是对公共权力的侵犯和破坏。“公共特权”的本质表现为:或者保护地方利益、局部利益、部门利益、眼前利益,或者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其直接后果必然是: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全局利益、长远利益,或者损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终必然会破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破坏社会的和谐发展。
  “公共特权”是孳生腐败和地方、部门垄断的根源之一。因此,我们必须坚决摈弃并消除“公共特权”。我认为,要摈弃并消除“公共特权”,首先,必须建立和完善公共权力正常运作的科学制度和法律体系;其次,必须建立和完善公共权力运作的各项约束和监督机制,强化对公共权力运作的制约和监督力度;最后,必须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和法治教育,全面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法治意识。
  魏建良  公平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和原则,反映了人们对现实的社会权利关系的道义追求。它是围绕尊重和实现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而形成的一个多维的社会范畴,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这几个公平互相制约,没有一项能单独实现,但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利公平。
  我认为,“公共特权”是造成权利不公平的主要因素,主要体现在政府官员的腐败和经济领域的部门垄断。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种,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制度上的原因,但本人认为,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官本位的思想,是人的意识。政府一直把自己定位于管理者的角色,而老百姓也都“自觉”地把自己定位于被管理者的角色,不知不觉地“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因此,从一开始,这两者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故笔者以为,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树立平等的思想,特别是要让老百姓意识到自己是纳税人,是主人,而政府只是为你服务的“人”。只有思想意识上平等了,才能产生公平的制度,从而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章剑生  对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性,致使行政垄断性行业在旧体制的庇护下依然坚不可摧,它们占据着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获得高额利润。它们与政府部门多半是“貌离神合”的,有的甚至连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可能由于为了分得一部分高额利润而丧失了它的公共性,成为垄断性行业追逐高额利润的工具。国家机关之间公务员收入的差异,大多也是由这样的原因所致。
  在我看来,这些丧失了公共性的行政权不仅造成了国家公务员之间分配不公平,更是拉大了这些部门公务员与一般百姓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通过较为深入的体制改革,并引入市场机制,才是消除“公共特权”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利益分配】
  【明镜周刊】  近年来所谓的“仇富心理”,本质上“仇”的是不公平与不正义,因为每个人对财富并不怨憎。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上学难、看病难等问题,不仅表现在经济收入上的贫富分化,更表现在以公共产品为主的二次分配的不公平。请嘉宾谈谈政府在管理利益分配中应如何作为。
  章剑生  任何一个社会无论多么公正,必定存在着贫富的差异,这并不是政府治理的错。但是,政府如果不能通过有效的调控手段将这种贫富差异控制在民众可以容忍的范围内,那就是政府的无能了。
  我们知道,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利益关系的和谐。当下一些分配制度的不公平,如国有企业转制、行政性垄断行业以及相关的税赋不均等,都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病根。因此,政府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通过税收、利率、价格等手段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当然,这也需要以立法机关制定、修改相关法律为前提。没有法律的保障,也就不可能实现这个调节目标。
  魏建良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通用的衡量一国贫富差距的宏观指标。一般认为,基尼系数超过0.4,贫富差距就较大了。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65,已属于贫富差距较大的范畴。因此,政府如何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来缩小贫富差距,是当前的头等大事。
  如果政府过度地、强制性地利用自己的管理职能进行财富的第二次分配,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保护了弱者,但从其过程来看,是侵害了其他人应有的权利,从而也违反了公平正义。
  倡导“福利国家”的西方国家,目前也认为在分配方面过分强求“结果平等”已经过时,新的公正观应首先强调“过程的平等”和“起步条件的平等”。因此,在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方面,政府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过度干涉,只能尽量在这两者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实现相对的公平正义,这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任务。
  张定富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国力日益强盛,全体人民不同程度地享受到了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得到了一定的实惠。同时,社会深层次矛盾也日渐凸现,如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上学难、就业难、看病难等社会问题突出。这些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和谐发展。
  我认为,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除利益分配不公、保障社会和谐发展中,应当在以下7个方面有所作为:
  第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逐步消除由于利益分配不公造成的贫富两极分化。
  第二,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行政垄断、地区垄断、部门垄断等造成利益分配不公的根源。
  第三,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平台,畅通就业渠道,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就业的机会。
  第四,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财政体系,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实施财政转移支付等特殊财政政策;同时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上学难、看病难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第五,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第六,必须彻底转型,逐步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管理模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对社会经济事务由传统的管理转为全面服务。
  第七,要鼓励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引导社会上富裕资金投向慈善事业,实施先富帮后富社会工程,逐步实现区域性共同富裕的目标。

  【关键词  百姓诉求】  
  【明镜周刊】 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是重视百姓诉求,解决社会矛盾。当今我国百姓解决矛盾的诉求,除小部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外,大部分是通过政府行政途径解决的,比如投诉、申诉、信访等。请嘉宾谈谈,为实现公平正义,政府应如何对待百姓的诉求。
  魏建良  权利的公平是公平正义最主要的涵义,诉求也是一种权利,因此,老百姓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有效解决,也是体现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指标。
  我认为,政府在解决老百姓的诉求方面,应根据自身角色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制度。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除了国家制定法律、由司法来解决外,也可以制定一些非法律的制度,由政府部门来进行调解。但当政府作为利益冲突的主体时,则必须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否则,政府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且不说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其解决的过程就不符合程序正义,是不公正的。
  目前,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虽然不能说冲突本身都能得到满意的解决,但其诉求权基本能得到实现。相对来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冲突,主要是指老百姓和政府之间的冲突,由于立法等的原因,一些利益冲突连最基本的诉求权也得不到实现。
  如何更好地保护老百姓的诉求权,这实际上牵涉到立法的层面。只有健全法制,建立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老百姓的诉求才会得到真正的解决。这也是我国目前最重要的、最艰巨的任务,同时也是社会公平正义得以真正实现的根本保证。
  章剑生  城市发展中土地征用引发的补偿问题、国有企业转制引发的下岗工人问题以及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民众向政府诉求的三大基本社会问题,也是影响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三大难题。
  目前,这些社会问题很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为许多纠纷即使法院作出了判决也难以执行,所以,许多人转而通过信访等渠道诉求自己的利益需要。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必须认真对待这个问题:(1)尽可能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民众的正当诉求问题。这一点对于基层政府尤为重要。(2)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落实民众的胜诉结果,从而树立起民众对法院、对法律的信任。(3)转变思想观念,切实为民众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务。
  张定富  对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它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发展。那么,政府如何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老百姓的诉求呢?
  我认为,要有效地解决老百姓的诉求问题,除了政府必须畅通投诉、申诉、信访等解决老百姓诉求的渠道外,更重要的是政府主要领导应当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引起老百姓诉求的真实原因和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地缓解和解决矛盾、纠纷。同时,也可以把提出诉求的群众代表请到机关来面对面地进行交流、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总之,政府应当为老百姓的诉求提供方便,畅通渠道。我认为,关心百姓疾苦、倾听百姓呼声、妥善解决百姓的诉求,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